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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级文物“红军公田碑”展望农村的发展

时间:2021-05-26 17:12:28  来源:新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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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藏于金寨县革命博物馆的红军公田碑,于1972年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斑竹园镇小河村桥口发现。该碑产生于1932年2月至8月间,现为国家一级历史文物。碑高1.07米,宽0.55米,厚0.18米,碑质为岩石。碑面书有“赤城五区三乡第三村红军公田共计田五斗”计18个字。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又称“土地革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农红军和中国人民为反对国民党蒋介石集团的反动统治,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建立工农民主政权而进行的革命战争。逐步把党的工作重点由城市转入农村,在农村建立根据地,开展土地革命,根本性就是解决农村土地问题,就是要改变封建土地所有制,解决土地过度集中这一社会现状。毛主席指出:“革命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暴力行动”。“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武装斗争是土地革命的主要斗争形式。如何发展壮大红军队伍,保障红军家属、革命伤残军人的土地所有和有人耕作是根据地苏维埃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基于此,皖西革命根据地实行了“红军公田”制度。

皖西革命根据地是鄂豫皖革命根据地中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为赢得最广大农民群众支持革命战争,从1929年六霍起义后便着手开展土地革命,虽经反复,但到1931年5月,根据地土地分配全部完成。“近一百万人口分得了土地,并由当地的苏维埃政府发给了土地证。同时将没收的森林、山场全部分给了农民。”经济上获得解放的农民积极拥军、参军,并努力发展粮食生产,在物质上支援前线。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实行“红军公田”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红军公田的分配原则、分配数量、耕种管理及收获产品的分配等。在《关于怎样分配土地的宣传材料》明确规定,分配土地时应“首先把红军的田分好,红军公田提出来,再把远近好坏的田地、山林、池塘、竹园等作一总的计算,兼配得好好的,按人口与劳动力混合划分。”《鄂豫皖苏维埃政府通令第十五号——为红军公田问题 》要求,“以乡为单位,提起一石至五石(每石约7亩)不等的土地作为红军公田。这些公田,一方面要按现在没有分田的红色战士指名分配 ,其余的随时增加,随时分配。”《关于怎样分配土地的宣传材料》还特别指出红军公田“不要山地,顶好路边的好田,做一个石碑或木碑,上面写‘红军公田’几个字”。如皖西金寨霍山县七区第八乡苏维埃(今金寨县境内)在分配土地时,“一等田为红军公田”,且这些田“无论就土质、阳光和水利条件,在这大山区里都是上等的。”1931年,鄂豫皖苏区《土地法令》规定红军、游击队员、不能生产的苏维埃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应分得田地,其家属无力耕种时,苏维埃政府发动群众代耕。公田“分配土地时,不可以面积为标准,要以出产为标准”。公田主要分配给红军战士或以公田收入救济红军家属、烈属、残废军人。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在革命战争年代产生了巨大的革命力量。这可以从国家主席李先念同志的讲话中得到体现。一次,李先念在看到“打土豪,分田地”标语时深有感触地说道:“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没有什么比这短短六个字的口号更有号召力的了。”红军公田是鄂豫皖苏区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见证了80多年前皖西苏区实行的“拥军优属”的具体实现形式。它是鼓励贫苦农民义无反顾、源源不断地参加红军,武装保卫苏维埃的重要保障制度。

在“三农”工作中,农村土地问题是核心和关键,是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千百年来一直关系社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解决好土地问题将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推力。土地制度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最基本的制度,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是一个国家最为重要的生产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我国农村改革是从调整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开启的,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处理好农民与土地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推进动力变革与制度变革的主线。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给广大农民吃上长效“定心丸”。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保持了“三农”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时间节点与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相契合,彰显了党中央坚定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决心,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顺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坚实基础。

黄奇帆同志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有关土地革命分三次历程。第一次是20世纪80年代初的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本质上看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权分离,第二次是20世纪80年代末的城市“土地批租”,实质是我国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两权分离,第三次就是我们正在积极推动的城市与集体土地全国市场化流动,以新《土地管理法》出台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政策发布为标志,将进一步打破土地要素配置局限。第三次改革的核心是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和探索增减挂钩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跨省域交易。前两次改革均创造了数十万亿的财富,当然也极大地推动了国家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城镇化水平,提升了城市的基础设施,让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展望第三次土地制度改革,必然能够进一步推动农业的现代化,从而实现乡村振兴的伟大战略。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综合相关专家教授的观点,总结起来,我觉得要把握住以下几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向,坚定理论、道路、制度、文化自信。要清醒认识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我国农村的基础性制度;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基层社会的村民自治制度等,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深化农村改革要牢牢把握住方向,不管怎么改,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不能把农村引到了背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上去。二是坚持人民立场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在推进“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科学技术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五个现代化的过程中,农业现代化始终处于较薄弱环节,没有农业的现代化也无法全面完成国家的振兴和民族的复兴。推进农业现代化抓手是农业、农村、农民,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土地问题。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牢牢把握住坚持人民立场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比如在土地增减挂钩和占比平衡的改革中,在剔除复垦、交易等成本费用之外,在征用农民土地为城市建设用地,合理的分配利润,保障人民利益与带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这是根本性可遵循的原则。三是坚持依法治理和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土地制度改革必然要坚持依法治理,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比如,民法典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了农民土地的用益物权性质以及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规定。为了打破城乡用地不能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二元体制,清除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制度障碍,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不仅增加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的规定,而且增加了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的规定。【作者:宣自梅,单位:安徽金寨干部学院(金寨县委党校)】新文网(发)

审核:薛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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