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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子女赡养义务无“借口”法律保障老人安享晚年

时间:2025-07-21 18:29:50  来源: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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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90岁的王某与其丈夫李某育有七个子女,丈夫李某于2006年去世,王某年迈多病,生活无法自理。2023年4月,七名子女共同协商达成赡养协议:由大女儿和二女儿轮流照料王某日常生活,其余五个儿子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直至王某去世。

然而,二儿子李某龙自2023年10月起至2024年5月,连续8个月未支付赡养费,累计拖欠4000元。李某龙称自己“经济困难”,没能力支付赡养费,但法院查明其作为退休职工,每月有固定退休工资收入,具备履行能力。王某现由两女儿实际扶养,除李某龙外,其余四个儿子均按时履行了支付义务。为此无奈之下王某将李某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龙立即支付拖欠的赡养费4000元;自2024年6月起,每月继续支付赡养费500元,直至其去世。

经法院审理,认定双方协议约定的每月500元赡养费标准,符合王某的实际生活需要和本地一般生活水平,亦未超出李某龙的经济负担能力,合法合理。

以案说法:

赡养义务的法定性与无条件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法定的、无条件的义务。这种义务源于血缘亲情,更是法律基于社会伦理和保障老年人基本生存权所作出的强制性规定。

“无条件”的核心含义: 子女不得以自身经济状况(除非确属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父母有财产、其他兄弟姐妹未履行、父母早年未尽抚养责任(除非存在法定可免除情形)等任何理由,主张免除或减少自身的赡养责任。本案中,李某龙以其个人“经济困难”为由拒付赡养费,但其具有稳定的退休金收入,该抗辩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对高龄失能老人的特殊保护: 对于像王某成这样已届耄耋之年、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法自理的高龄老人,法律和社会伦理要求赡养人(子女)必须提供更为充分和及时的生活照料与经济支持,确保其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

法官寄语:

“孝为德之本,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写入法律、必须履行的刚性责任。每一位子女都应深刻认识到,赡养老人绝非“可商量”、“可打折”的私事,而是关乎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的法律底线。

案件中,李某龙作为有固定收入的退休人员,以借口推脱法定赡养义务的行为,既悖于人伦亲情,更触碰了法律红线。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王某合法权益的及时救济,更是对所有子女的一次明确警示:法律是道德的最后屏障,任何逃避赡养责任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刚性约束。

莫让“子欲养而亲不待”成为人生遗憾,更莫让“拒养”行为招致法律严惩。 请谨记,善待今日的老人,就是善待明日的自己。让我们共同行动,用法律的威严与亲情的温暖,构筑起老年人安享晚年的坚实保障。

图文:徐瑞颖

主编:薛钦泽

审核:薛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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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中宣部老干部局书记﹑中国新闻摄影学会会员,支持单位: 文化和旅游部主管的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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